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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關事務擔保 |
發布者: 發布時間:2014-01-16 閱讀:1509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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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事項目: 通關事務擔保
辦理條件: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擔保人可以向海關提供擔保,申請放行貨物: (一)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、完稅價格、原產地尚未確定的; (二)有效報關單證尚未提供的; (三)在納稅期限內尚未繳納稅款的; (四)減免稅審批手續或者其他海關手續尚未辦結的。 國家對進出境貨物、物品有限制性規定,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,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。
應當提交的資料: 保證金審批表及其隨附單證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: (一)擔保人、被擔保人的姓名、名稱、住所地、聯系方式; (二)申請擔保的貨物名稱、數量、貨值、申請理由,運輸工具號碼、申報日期; (三)保證金的數額、期限; (四)保證事項和擔保范圍; (五)擔保責任; (六)擔保人、被擔保人存款賬號或其開戶銀行賬號; (七)海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。 擔保人應當在海關保證金審批表上加蓋印章,并注明日期。
辦理程序: 擔保人申請提前放行貨物而提供擔保的,應當向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提出書面申請,并根據海關的要求提供保函等權利憑證以及有關文件。 對于因減免稅審批手續未辦結申請憑保證金(保函)放行的,擔保人憑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關稅處出具的《海關同意按減免稅貨物辦理稅款擔保手續證明》向現場海關業務部門辦理擔保申請擔保人向海關辦理擔保手續,應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提供擔保;對于無法辦理銀行轉賬或金額較小的,可以以現金形式交付。以現金形式交付的,業務部門應在收據上注明“現金收取”。 以保證金形式提供擔保的,擔保人交款后,由財務部門憑銀行回單確認保證金到帳,由業務部門在H2000系統中的“保金保函子系統”辦理核注,向擔保人開具《海關保證金、風險擔保金、抵押金專用收據》,對被擔保貨物予以放行。 以保函形式提供擔保的,由業務部門在由業務部門在H2000系統中的“保金保函子系統”辦理核注,對被擔保貨物予以放行。 擔保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,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財務部門和擔保人辦理退款手續。財務部門憑擔保人《海關保證金、風險擔保金、抵押金收據》退款聯和業務部門轉來的《海關(交)付款通知書》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退款并進行賬務處理。
辦理時限 現場海關業務部門收到申請的,海運口岸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擔保,陸運口岸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接受擔保。如不能做出決定,經本海關負責人批準,可以延長1個工作日。
收費標準及依據 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辦理依據: 《海關總署關于印發<海關保證金、風險擔保金、抵押金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(署財發[2005]339號) 《深圳海關關于印發<深圳海關保證金、風險擔保金、抵押金管理實施細則>的通知》(深關財〔2005〕994號)
辦理部門: 各現場海關
辦事表格: 《保證金審批表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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